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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粮食产业化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:德州市粮食产业化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。 第二条 德州市粮食产业化协会是由从事粮食、油脂及粮油食品、饲料贸易、加工、储运、物流、粮油科研等企、事业单位、个体业主和种粮大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法人。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: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委托,协助开展全市粮油行业管理。协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,发挥服务、沟通、公证、仲裁、监督、协调的作用,沟通行业与政府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种粮农户之间的联系,维护粮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,充分利用德州的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粮食流通,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,为农业生产者,粮油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,共同打造德州粮油经营品牌。 第四条 协会接受市政府、市粮食局的指导,接受德州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:德州市富源大街18号市粮食局综合办公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: (一)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,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。 (二)依据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督促会员企业建立自律运行机制,协调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,维护公平竞争,保护会员的合法利益。 (三)协调会员企业搞好横向联合,形成战略联盟,提高经济效益,共同打造德州粮油经营品牌。 (四)举办交易、洽谈等经贸活动,促进行业经济发展。 (五)汇集、整理粮油专业资料,通过德州粮食物流网定期发布信息,实现资源共享。 (六)为会员提供经济、业务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调解会员经济纠纷。 (七)开展粮食业务培训工作,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。 (八)组织会员企业定期召开行情分析会议,预测粮油行情走势,协调会员之间对购销价格达成共识,利益共享,风险共担。 (九)积极开展企业名牌产品评比宣传活动,向金融部门推荐诚信企业。 (十)评选、表彰优秀会员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从事粮油及粮油食品经营、饲料贸易、加工、储运、物流、粮油科研等企、事业单位、个体业主和种粮大户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协会活动。 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 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有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 (二)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、进行监督的权利。 (三)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。 (四)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的权利。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。 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。 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 (四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不按时参加本协会活动二次以上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通报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首届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单位代表和首批协会会员单位协商组成。以后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: (一)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。 (二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。 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 (四)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 (五)研究决定其它有关事项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2年。常务副会长每年改选一次,连选可以连任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: (一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 (二)企业资助。 (三)捐赠。 (四)利息。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时机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经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通过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三十五条 终止协会活动,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理事会提出终止要求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,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,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可生效。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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